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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理使用的种类
发布时间:2018-05-14 来源:http://www.hbzscqfww.com/news/28.html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之下非商标权人可以使用他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权。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之下非商标权人可以使用他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权。基于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不难看出,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试图达到的法律效果,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权利限制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于是,肇端于版权法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开始进入商标法领域并逐渐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和使用只是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这些构成要件在法律界已基本达成共识。
商标合理使用行为的种类
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商标合理使用细分为指示性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滑稽模仿合理使用和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理理由的合理使用。
(一)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使用是指仅为指明产品、服务的种类而使用他人的商标。例如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在店铺招牌上使用“奔驰”、“本田”的汽车商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该店的相关服务项目,并非为了搭便车,一般也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应当被排除在商标侵权的范围之外。必须指出的是,在此种情形下,对相应商标的使用应标明自己是“独立服务”,而不应出现“某某品牌服务中心”、“特约维修”或“指定专营店”等字样。[ 李丽婷:《“BIOFFRESH”与“水鸟”的区别》,载《中华商标》2008年第8期。]
(二)描述性合理使用
描述性合理使用是指叙述性使用,即使用他人商标要素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叙述性商标本身属于叙述、说明事物特征或者地理名称的词汇,因此即使他人加以商业性使用,只要具有合理理由,商标权人就无权阻止。例如,“熏衣草”商标的所有人无权禁止含有薰衣草成分的其他品牌手帕纸外包装上非突出使用“薰衣草”字样。
(三)滑稽模仿合理使用
滑稽模仿又称戏仿,源于著作权法,进入商标法领域后,主要发生在涉及知名商标的领域,因为只有对消费者耳濡目染的商标进行模仿,才能让消费者成功联想并达到预期效果。借鉴美国在商标滑稽模仿方面的司法实践,裁量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时需要考虑以下内容:
1、滑稽模仿必须是对他人商标的非商业性利用。换言之,使用他人商标是出于滑稽模仿的目的,而非对其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2、滑稽模仿的标识必须不与他人原有商标构成混淆。滑稽模仿虽然是基于他人商标的模仿,但必须要让消费者能够成功区分而不与他人商标构成混淆,这是区别滑稽模仿和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3、滑稽模仿必须不构成对他人原有商标的淡化。4、达到了明显的讽刺、幽默效果。
(四)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理理由的合理使用
主要包括在字典中的使用、新闻报道中使用、公务活动使用、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