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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商标注册做有价值的无形资产
发布时间:2018-04-11 来源:http://www.hbzscqfww.com/news/20.html
绝大多数国家是采取“注册原则”。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这就明确规定商标所有人必须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由此可见,提出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
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谁先提出申请,给谁注册的原则。
一个使用多年的商标不及时提出申请,被他人在先申请,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不因其使用已久而给予照顾,后申请的将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驳回。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我国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按照公约规定的几项所有缔约国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凡复制、模仿或翻译一个被国家主管当局认为已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的该国驰名商标,而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混淆的,本联盟每一国家均须拒绝给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也就是说对于各成员国的驰名商标,不管该驰名商标在他国注册与否,公约成员有义务给予保护,禁止他人与该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国只有在特定条件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
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
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